您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动力!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

400-888-8888

公司动态

租公租房的条件

作者:admin点击:76 发布时间:2019-12-23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新闻中心

联系我们

QQ:88888888

手机:13588888888

电话:400-888-8888

邮箱:admin@admin.com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

友情链接 百度一下
Copyright © 2019-2020 版权所有 XML地图 ICP123456 切换分站